(2015)通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唐某某,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唐某某。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某某,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述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唐某某、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永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