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02佛山市顺德区飞歌小家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飞歌小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53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飞歌小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彦青。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飞歌小家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飞歌小家电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小王布分理处支票壹张(支票号码:1050443030452881;金额:14240元;付款人:林吉绵;收款人:佛山市顺德区飞歌小家电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2月13日;付款日期:2015年2月1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飞歌小家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飞歌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秀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