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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方腾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杨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方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杨海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林方腾,男,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负责人胡玉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远,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南平市。被告杨海平,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方腾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杨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方腾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方腾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方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林方腾负担。审 判 长  黄建生代理审判员  季 艳人民陪审员  周合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