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修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宏宇与余占雄、余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宇,余占雄,余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修民初字第427号原告王宏宇,农民。被告余占雄,农民。被告余占勇,农民。原告王宏宇与被告余占雄、被告余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袁道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宏宇、被告余占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占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宏宇诉称:2013年11月23日,被告余占雄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365元购买汽车,约定三个月之内还款,由被告余占勇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余占雄索要未果,才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余占雄给付原告人民币60365元,被告余占勇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余占雄辩称:被告余占雄欠原告钱是事实,被告余占雄愿意偿还原告的钱,已经还了6000元给原告,现在被告余占雄确实无力偿还原告的钱。被告余占雄欠原告钱的来由是被告余占雄以前欠姓李的一个人的钱,原告为被告余占雄担保,被告余占雄未能归还姓李那个人的钱,原告才为被告余占雄还了别人,因此才转为被告余占雄欠原告的钱。被告余占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前,被告余占雄向案外人修文县六广镇四寨村李厚彬有偿借款人民币50000元购买汽车,被告余占雄未能如期还款,原告作为被告余占雄向案外人李厚彬借款的担保人,代被告余占雄向案外人李厚彬归还借款及利息合计60365元。之后,原告找被告余占雄求偿,2013年11月23日,被告余占雄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借条,今借到王宏宇人民币陆万零叁佰陆拾伍元(60365),借款人余占雄,2013.11.23”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同日,被告余占勇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张,内容“担保,担保余占雄欠王宏宇的陆万零叁佰陆拾伍元整,如果余占雄不离开(就是说余占雄在哪里应该让王宏宇知道),如果三个月之内联系不上余占雄,欠的钱由余占勇承担还。此担保其它理由无关。担保人:余占勇,2013.11.23”。尔后,被告余占雄向原告归还6000元。其余款项被告方一直未还款。2015年4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余占雄给付原告人民币60365元,被告余占勇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余占雄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据、担保书各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余占雄所签订借款合同和原告与被告余占勇所签订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内容均合法,均为有效合同。被告余占雄与原告王宏宇之间存在60365元借款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双方未约定债务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被告余占雄向原告已经支付的6000元应属于偿还借款本金,应当在原告诉请金额内予以减除,被告余占雄应向原告承担偿还54365元的责任。原告与被告余占雄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余占雄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从原告出示被告余占勇担保合同条款内容来看,被告余占勇属于附条件的一般保证,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余占雄作为借款人已经到庭参加了法庭审理,不属于下落不明情形,故对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余占勇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债务人余占雄603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占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王宏宇人民币54365元。二、驳回原告王宏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计655元(原告王宏宇已预交),由被告余占雄负担500元,原告负担1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道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玉明第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