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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保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东红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东红,王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101-1号申请人严东红,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永江,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做出(2015)户民保字第0010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王永江驾驶的陕A9U9**号小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王永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9U9**号小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娟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