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湖南省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扩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648号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志勇,系该社理事长。被告彭扩平,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巢 烨人民陪审员 夏发祥人民陪审员 周玉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