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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某、莫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北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小梅,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容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莫某、容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莫某、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莫某、容某和苏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容某驾驶一辆轿车窜至贵港城区寻找目标行骗。同日10时许,三被告人伙同苏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三合市场附近,看见李某经过,便由苏某上前搭讪,陈某冒充苏某儿子的老师,假装巧遇苏某,和苏某及李某一起聊天,从而了解李某的家庭情况。后苏某以要找一名老中医帮家里人看病为由,骗得李某与陈某一起去到江北大道凤凰商贸城中国农业银行附近的小巷,与提前在该处接应、佯装是老中医孙女的莫某见面,莫某佯称必须预约才能与其爷爷见面,叫李某等人在门口等。莫某离开几分钟后返回,声称其爷爷预见李某儿子将有血光之灾,叫李某拿钱来做法事方可消灾。李某信以为真,于是和陈某一起回到自己家中拿出现金人民币9500元和金戒指、金耳环等首饰,再去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人民币12200元,后把现金和首饰一起拿回去交给莫某。莫某拿了钱后,以做法事仍需要一条李某儿子的裤子为由,叫李某再次回家拿裤子。李某担心被骗,要求拿回钱款和首饰,并要求陈某陪同其回家拿裤子。莫某为了获取李某信任,同意李某拿回12200元,李某拿回人民币12200元后,与陈某一同回其家中拿裤子。陈某趁李某进入房子找裤子之机,与前来接应的被告人容某乘坐三轮车逃走。陈某、容某、莫某和苏某碰头后,驾车逃回南宁市,在路上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9500元平分,诈骗所得的首饰亦被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亦被上述四人均分挥霍。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莫某、容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2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莫某、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提取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收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陈某、莫某、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莫某、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莫某、容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莫某、容某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千元,余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千元,余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千元,余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周小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郑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