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梧刑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小祥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小祥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613号罪犯黄小祥,原。现在梧州监狱服刑。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黄小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年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锡铭、代理检察员麦一凡,刑罚执行机关代表覃英桓、刘金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小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黄小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黄小祥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黄小祥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黄小祥没有履行财产刑,且未能提供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建议法庭酌情调整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小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96.6分。本院认为,罪犯黄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黄小祥没有履行财产刑,且未能提供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酌情调整减刑幅度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并依法调整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5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严家鹏人民陪审员  王妍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权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