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398号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晶,总经理。被告肖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肖淑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淑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庆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