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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邱静安谢小平、李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静安,谢小平,李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374号原告邱静安,男,195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谢小平,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李永新,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静安诉被告谢小平、李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静安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静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邱静安负担。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