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邱静安谢小平、李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静安,谢小平,李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374号原告邱静安,男,195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谢小平,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李永新,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静安诉被告谢小平、李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静安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静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邱静安负担。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