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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91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牛某某,男,汉族,1992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其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