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沈细斌与唐长钦、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细斌,唐长钦,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沈细斌,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少珠,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长钦,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陈平,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细斌与被告唐长钦、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沈细斌负担。审 判 长 陈情福人民陪审员 林 斯人民陪审员 林月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