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雪梅与王金秋、王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雪梅,王金秋,王世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53号原告:严雪梅,女,住长春市。被告:王金秋,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世辉,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雪梅与被告王金秋、王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