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明明.赵曼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明明,赵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被执行人:王明明,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易县。被执行人:赵曼,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易县。申请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王明明、赵曼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4月5日作出的(2014)第(19-018)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生育子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19-0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19-01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第(19-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超男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