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蔡文静与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静,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蔡文静。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伟。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负责人王文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卫航。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静诉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静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陆文嘉代理审判员  许 倩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