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雨来、吕幸儿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雨来,吕幸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特字第31号申请人:周雨来。委托代理人:吴方华。被申请人:吕幸儿。申请人周雨来为与被申请人吕幸儿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