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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周爱容与龙金霞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容,龙金霞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周爱容,女,汉族,1937年1月19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月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泳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金霞,女,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国军,株洲市荷塘区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爱容与被告龙金霞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韩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媛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周爱容的委托代理人王月甜、何泳欣、被告龙金霞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爱容诉称,原告共有五名子女,2013年8月2日,被告与原告的其他四名子女共同签订了关于赡养原告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的赡养费用由五人共同承担,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400元作为赡养费。但自2014年8月起,被告便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的赡养费共计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周爱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赡养母亲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与原告的其他四个子女,曾就原告的赡养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的事实。被告龙金霞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无异议。被告龙金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确认如下:对原告周爱容提交的证据1、2、3经被告龙金霞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原告的起诉意见,根据本院对证据的认定,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周爱容现年78岁,膝下共有5名成年子女,被告龙金霞系原告二女儿,2013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及其他子女共同签订了赡养协议,该协议约定,每名子女每月向原告支付400元作为赡养费用,被告龙金霞在该协议上签了字,但自2014年8月起,被告便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支付赡养费,双方由此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子女应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本案中,原告已失去劳动能力,原告作为其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且原、被告已签订了赡养协议,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按赡养协议约定标准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赡养费3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周爱容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的抚养费3600元。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金霞承担,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市农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代理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