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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卢建坤与曾春茂、吴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坤,曾春茂,吴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卢建坤,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曾春茂,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吴海洋,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卢建坤与被执行人曾春茂、被执行人吴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8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