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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溧阳友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平湖市钟埭街道美田服装箱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友邦纺织品有限公司,平湖市钟埭街道美田服装箱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00313号原告溧阳友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沙河村南二。法定代表人钱丽娟。被告平湖市钟埭街道美田服装箱包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新兴七路518号。投资人朱田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友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钟埭街道美田服装箱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友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湖市钟埭街道美田服装箱包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友邦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湖市钟埭街道美田服装箱包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2元,合计2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福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芮彬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