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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9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申请执行曾晓创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曾晓创,杨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5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负责人王俊彦。被执行人曾晓创。被执行人杨习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2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3日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申请执行曾晓创、杨习美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曾晓创、杨习美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果堰街12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