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林,郭永红,耿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02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林,个体。被执行人郭永红,个体。被执行人耿红梅,无职业。系郭永红妻子。本院在执行刘玉林申请执行郭永红、耿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临民初字第3427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