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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89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蔡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和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