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89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蔡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和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