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春国诉被告李保国、关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国,李保国,关钧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高春国,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保国,男,1972年11月15日生,回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关钧,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国诉被告李保国、关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赵银娟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