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阙海波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阙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64号原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阙某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00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阙某某撤回上诉。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刑初字第00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军生审 判 员 张荣明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