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瑙春荣、姚文富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瑙春荣,姚文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瑙春荣,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文富,男,193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代理人原富田,男,194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富锦市诗词楹联协会副主席,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诉人瑙春荣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发回富锦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婧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