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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维兴与周福荣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兴,周福荣,林昌明,周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466号原告李维兴,女,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福荣,男,194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林昌明,女,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游,女,200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徐浪(被告周游之母),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原告李维兴与被告周福荣、林昌明、周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维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李维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40元),由原告李维兴负担。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李洪卫人民陪审员  邱清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