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锋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伟(陈某某之父)。被告陈某锋。本院在审理陈某某与陈某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