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夏大明、李峥等与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镜湖区大垄坊公共服务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大明,李峥,王霞,潘志峰,邢思文,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镜湖区大垄坊公共服务中心,芜湖市镜湖区教场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中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夏大明,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李峥,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王霞,女,1961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潘志峰,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邢思文,男,1962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35号。法定��表人:孙跃文,区长。被告:芜湖市镜湖区大垄坊公共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东方龙城*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强克顺,该服务中心主任。第三人:芜湖市镜湖区教场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市黄山东路平湖秋月小区东3号楼一楼。负责人:张德强,该居委会主任。原告夏大明、李峥、王霞、潘志峰、邢思文诉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镜湖区大垄坊公共服务中心以及第三人芜湖市镜湖区教场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确认被告及第三人组织召开平湖秋月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罢免平湖秋月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行为违法无效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邢思文自愿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邢思文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思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孙 俊代理审判员 郑舒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丽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