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L某、T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LêThịTuyên,TrầnTrọngVinh,NguyễnThịHằng,HoàngKimOanh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606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LêThịTuyên,国籍越南,理发师。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巧莉,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TrầnTrọngVinh,国籍越南,司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骆松美,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NguyễnThịHằng,国籍越南,美甲师。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施丽,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HoàngKimOanh,女,1994年6月11日出生于日本东京,国籍越南,普通护照号码B9095091,京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越南海防市安阳县安同乡镇关村,暂住越南海防市吴权郡黎利路周文安18/12。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施美颜,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圣煌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范秀,浙江越诚翻译社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LêThịTuyên、TrầnTrọngVinh、NguyễnThịHằng、HoàngKimOanh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LêThịTuyên及其辩护人周巧莉、被告人TrầnTrọngVinh及其辩护人骆松美、被告人NguyễnThịHằng及其辩护人施丽、被告人HoàngKimOanh及其辩护人施美颜、翻译范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LêThịTuyên、TrầnTrọngVinh、NguyễnThịHằng、HoàngKimOanh及NguyễnQuangMinh(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多次来到金华市婺城区永盛购物广场H&M品牌等专卖店内,窃取价值人民币11764.2元的衣物。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LêThịTuyên、TrầnTrọngVinh、NguyễnThịHằng、HoàngKimOanh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LêThịTuyên、TrầnTrọngVinh、NguyễnThịHằng、HoàngKimOanh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LêThịTuyên的辩护人周巧莉辩护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êThịTuyên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LêThịTuyên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LêThịTuyên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盗财物已被追回。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TrầnTrọngVinh的辩护人骆松美辩护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TrầnTrọngVinh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TrầnTrọngVinh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TrầnTrọngVinh犯罪行为较轻,社会影响不大,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TrầnTrọngVinh系从犯。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NguyễnThịHằng的辩护人施丽辩护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NguyễnThịHằng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NguyễnThịHằng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NguyễnThịHằng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NguyễnThịHằng系初犯、偶犯,无前科;3、被盗财物已被追回;4、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HoàngKimOanh的辩护人施美颜辩护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oàngKimOanh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HoàngKimOanh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HoàngKimOanh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HoàngKimOanh系初犯、偶犯,系临时起意犯罪;3、本案社会危害较小,被盗财物已被追回。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LêThịTuyên、TrầnTrọngVinh、NguyễnThịHằng、HoàngKimOanh及NguyễnQuangMinh(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多次来到金华市婺城区永盛购物广场H&M品牌专卖店等商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利用将衣物放入包中带出店外等手段,窃取店内各类衣物。2014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LêThịTuyên、TrầnTrọngVinh、NguyễnThịHằng、HoàngKimOanh在金华世贸大饭店大堂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依法扣押涉案H&M品牌衣物85件,以及其它品牌衣物。2014年12月17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H&M品牌衣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76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LêThịTuyên、TrầnTrọngVinh、NguyễnThịHằng、HoàngKimOan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委托书、归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衣服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监控光盘5张、证人TrầnTuyếtMai、应姣兰、楼斌、倪善忠、陈亮、王乐飞的证言、H&M品牌专卖店人员唐春芳陈述、被告人LêThịTuyên、TrầnTrọngVinh、NguyễnThịHằng、HoàngKimOanh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LêThịTuyên、TrầnTrọngVinh、NguyễnThịHằng、HoàngKimOanh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LêThịTuyên、TrầnTrọngVinh、NguyễnThịHằng、HoàngKimOanh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4被告人相互分工配合,积极实施盗窃,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被告人TrầnTrọngVinh的辩护人骆松美提出的TrầnTrọngVinh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各被告人经事先共谋,多次实施盗窃,不能认定各被告人系偶犯。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LêThịTuyên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二、被告人TrầnTrọngVinh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三、被告人NguyễnThịHằng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四、被告人HoàngKimOanh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艳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