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陆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陆丰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陆丰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丰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陆丰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陆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陆丰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法定代表人张X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振国,系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丰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法定代表人陈X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丰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丰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陆丰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协助。本院已于2015年3月18日向陆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陆丰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汕陆法执字第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桂良审判员 钟金德审判员 蔡曙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汉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