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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271号原告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魏庄村魏庄搅拌站院内。法定代表人雷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凤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多了,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24号天地重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畅银,江苏佘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75元,由原告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