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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4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分行与李叶清、阮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分行,李叶清,阮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31-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号。负责人陈文权,行长。被执行人李叶清。被执行人阮爱玲。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叶清、阮爱玲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叶清、阮爱玲应偿还的执行款及负担执行费1100元;与此同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余款按时结清,本案的执行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朝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118号建行大厦被执行人:阮爱玲,女,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关塘村委牛路冲村李叶清,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田寮村委会木杆陴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申请执行李叶清、阮爱玲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茅丛绿审判员茅丛绿审判员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李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