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周辉与秦永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秦永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1736号原告周辉,个体户。被告秦永飞,个体户。原告周辉诉被告秦永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华阳升代理审判员 李国英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