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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周辉与秦永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秦永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1736号原告周辉,个体户。被告秦永飞,个体户。原告周辉诉被告秦永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华阳升代理审判员  李国英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