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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高忠与张宏伟、张宏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高忠,张宏伟,张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622号申请执行人杨高忠,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宏伟,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宏刚,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高忠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宏伟、张宏刚协助办理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1709号3幢3单元30302室的过户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张炳绪(身份证号:610404194706046019)名下建筑面积89.12平方米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1709号3幢3单元30302室的房屋壹套(西安市房权证灞桥区字第1225108021-7-3-303**号),过户至杨高忠(身份证号:610404195005046010)名下,原房产证作废。二、申请执行人杨高忠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