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奉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奉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司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日转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竺仕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底起,被告人许某在本市锦屏街道广南商城亚细亚休闲中心对面其经营的游戏机店内,摆放“神龙宝塔”、“极速全球通”、“红虾王”3台电子游戏机(共计26个独立机位),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徐某、任国能在店内从事开卡、充值、收银等工作,直至同年3月20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被告人许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2015年3月20日下午,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奉化市锦屏街道广南商城亚细亚洗浴中心斜对面涉案游戏机店内当场将被告人许某抓获。案发后,上述非法获利已被公安机关没收,涉案赌博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任某、袁某、彭某、周某、范某、蔡某、竺某、王某、应某、顾某、陈某、舒某、王某甲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照片、预收(暂扣)款票据、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人口信息及公安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龙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骆羽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