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楼亚凯与马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亚凯,马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481号原告:楼亚凯。委托代理人:徐洁。被告:马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亚凯与被告马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亚凯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亚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楼亚凯负担。审 判 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