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楼亚凯与马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亚凯,马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481号原告:楼亚凯。委托代理人:徐洁。被告:马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亚凯与被告马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亚凯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亚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楼亚凯负担。审 判 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