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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湘琳与张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2号申请人李湘琳。被申请人张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湘琳与被申请人张X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湘琳撤回申请。代理 审 判员  苏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