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金华与龙岩市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华,龙岩市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克列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177-1号原告黄金华,女。委托代理人陈丰传,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伟生,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岩市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立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恒,男,龙顺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杨文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洪金,男,中联公司员工。被告克列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华与被告龙岩市龙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克列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华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克列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克列车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华撤回对被告克列车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晓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