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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红华与广州市荔湾区玉成纸品包装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广州市荔湾区某包装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96号原告:黄某某,住广西宁明县。委托代理人:关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某包装厂,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某包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某包装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某包装厂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