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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存轩与泸县新兴煤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刘存轩,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泸县石桥镇。被执行人泸县新兴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泸劳仲裁字(2014)第67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泸县新兴煤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泸县新兴煤矿有限公司在泸县石桥镇政府的代管资金18386.00元到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