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伍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65号原告伍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运华,广西龙胜县龙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罗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蒋志强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