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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刚与李秀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刘某某,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88年结婚,生有一女刘伽毓。由于其与被告性格有差异,多年来一直感情不和,以往考虑女儿尚未独立,怕影响女儿身心健康,故其与被告分居已三年,离家在外租住也有两年有余。现女儿大学毕业并已工作,继续维持这种没有感情的婚姻只能增加痛苦,故其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为有第三者的插入,才导致原告要求离婚,为了家庭的完整,为了女儿,其愿意原谅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2月1日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6月30日登记结婚,1990年2月28日生一女刘伽毓,现已工作,尚未成家。因被告怀疑有第三者插入,导致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庭审中,被告再三表示为了女儿将来的婚姻幸福,其愿意原谅原告有第三者的行为;原告否认第三者的存在,称其要求离婚只是想得到解脱。诉讼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长期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近年虽因是否存在第三者发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其他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的压力较大,被告应信任原告、关心原告;被告爱女之心之切,原告应予理解并照顾,原、被告之间只要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应该能够得到改善。为了家庭的稳定,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显为不妥,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告刘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