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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毒于2012年10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岱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2日20时许,购毒人员张某某(另作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要求购买人民币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定在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开发区某某酒吧附近交易。随后,被告人吴某某携带毒品去到上述交易地点。双方见面后,被告人吴某某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状,净重0.83克)交给张某某,收取了张某某人民币200元后找回5张10元面额的人民币给张某某。交易完成后,双方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张某某身上缴获刚交易的毒品冰毒;从被告人吴某某身上缴获三小袋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状,净重0.8克)、二十六袋氯胺酮(俗称“K粉”,白色结晶粉末状,净重43.13克)、一袋大麻四氢大麻酚及大麻酚(俗称“大麻花”,褐色植物碎末状,净重3.91克)、作案工具黑色某某牌手机一台及人民币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执勤经过,户籍信息,办案说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毒品、涉案人民币及作案工具的照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考虑到其有吸毒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3克、氯胺酮43.13克、大麻四氢大麻酚及大麻酚3.91克及作案工具黑色某某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温和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