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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萍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萍,北京华龙网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6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萍,女,汉族,1964年3月31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川,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龙网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号**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林钟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萍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龙网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旅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我与北京华龙网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是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周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华龙旅游公司未授权贾京燕招聘导游,华龙旅游公司亦不认可贾京燕具有招聘导游的身份。周萍虽称贾京燕代表华龙旅游公司招聘其作为导游,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周萍与华龙旅游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并无不当。综上,周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