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涂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某,男,1976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1日被告人涂某某向招商银行申领额度为人民币(币种,下同)23000元的信用卡,开卡后被告人涂某某用其在福州永辉超市等场所消费,并在招商银行台江网点的ATM机上取现。被告人涂某某在2013年3月4日最后还款3000元后再未有还款记录。截止至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涂某某共透支总额为33508.23元,其中本金22915.45元。招商银行及其委托的福建合力律师事务所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涂某某进行催收,被告人涂某某均未还款。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涂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1日被告人涂某某向招商银行申领额度为23000元的信用卡,开卡后被告人涂某某用其在福州永辉超市等场所消费,并在招商银行台江网点的ATM机上取现。被告人涂某某在2013年3月4日最后还款3000元后再未有还款记录。截止至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涂某某共透支总额为33508.23元,其中本金22915.45元。招商银行及其委托的福建合力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7月2日起开始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被告人涂某某进行催收,被告人涂某某均未能如期还款。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涂某某已还清上述所有透支款项。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涉案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银行报案材料,银行催收材料,银行结清证明及信用卡查询回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人游金贵的证言,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本金金额共计22915.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已还清全部欠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林素青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铭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