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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54号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浩,该公司职员。被告重庆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81号B栋10楼7号房。法定代表人彭家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彩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5元(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