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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郝云芳与被告刘立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云芳,刘立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68号原告:郝云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刘立婷。委托代理人: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云芳与被告刘立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云芳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云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云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