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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严冬青与邹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冬青,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146号申请执行人严冬青,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邹超,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严冬青与被告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超下落不明。其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4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