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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刘继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996号原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素英,职务:总经理。被告:刘继伟,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佳妮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1046元,由原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