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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信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旭阳宏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信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旭阳宏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信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阳光国际中心C2308。法定代表人陶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进,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彬彬,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旭阳宏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四号楼。法定代表人杨雪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继雷,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柔刚,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上诉人连云港信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旭阳宏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石东担任审判长,法官唐旭超、耿协阳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彬彬、被上诉人旭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继雷、彭柔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 东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代理审判员  耿协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晓晨 微信公众号“”